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为繁荣发展我市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常州市民政局和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82号澜天大厦辅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加强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三)开展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知识的普及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开展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调研和咨询服务,了解社会各界对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评价、要求;
(五)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方面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组织会员交流工作管理、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六)组织会员收集、调查、研制、交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软件和硬件,促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
(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协会会员对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意见和诉求,提出问题处理的可行性建议;
(八)负责编辑出版刊物和运行维护协会网站,做好对外宣传,给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九)推荐、评选、鼓励和表彰会员中的先进集体、个人及成果;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和社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支持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工作的人员和对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报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三)自觉遵守本行业协会准则,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四)热爱协会的工作,认真为协会工作服务;
(五)具有较好的企业文化,规范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在行业和相应区域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六)近年来无各级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诚信记录及社会不良反映,未受过严重违规违纪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届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可连任连选,但不得超过两届和任职年龄。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5 月 24 日第 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